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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作者:www.xfjcyq.com/ 发布时间:2021-01-15 14:0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1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防雷装置试验合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申请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由对接避雷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线组成的用于预防雷电灾害的设施或系统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试验资质的管理和认定。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从事《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一、二、三级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从事《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中三级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试验合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试验鉴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高效、可信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防雷、建筑、电子、电力、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应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 三年来,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项,未发生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

(3) 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4) 三年以上取得乙级资质。

第九条申请B类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1) 防雷装置试验合格申请表(见附表2);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表3)、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取得防雷装置试验资格证书和防雷装置试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4) 防雷装置试验质量管理手册;

(5)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可以申请防雷装置试验甲级资质。除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2) 近三年完成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及气象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

(3) 近三年20多个防雷装置试验项目的相关资料。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取得防雷装置试验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进行相应的防雷装置试验。严禁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装置试验,严禁转包或非法转包。

取得防雷装置试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试验资格单位同时执业。

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欺诈等手段取得防雷检测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附寄、转让防雷检测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设施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供查询或者复制;

(2) 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事项,并要求解释;

(3) 进入相关防雷装置试验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七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1) 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错误;

(2) 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

(3) 防雷装置的检测内容不全面,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的检测结论;

(4) 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有误。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和资质等级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公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持牌单位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处罚结果纳入国家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1)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粘贴、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2) 分包或者非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3) 与试验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所用防雷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4) 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对人员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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