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含广州空港委),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督工 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我局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 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统一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 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程监督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施工许可证办结信息后,应根据工程 项目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要求,拟定融合统一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工程质量、消防、人防,以及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配套附属及绿化工程等内容),制定监督告知书;选派项目监督员,组织开展现场质量监督首次告知会议和现场查勘,各相关专业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二次告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基本完工前应提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建 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工程监督主要环节及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抽查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抽测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重要 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并融合抽查消防、人防、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配套附属及绿化工程等各专项内容(见附件1)。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含钢结构和人防)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方案须在实施前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和检测单位共同把关,加盖公章 后送监督机构备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 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重要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并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 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结建人防工程:在人防结构层(底板、墙体和顶板)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结合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人防结构层质量抽查,重点对关键部位及其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见附件 2、3)。
3、消防工程:在主体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结合工 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地下室、首层、标准层(含裙房、避难层)的建筑防火内容进行抽 查,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参考使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和验收统一用表的通知》的相关用表,下同)。
(二)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和建筑设备安装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装饰装修、幕墙子分部、 建筑节能、消防和智能建筑分部工程等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方案须在实施前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检测单位共同把关,加盖公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重点对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2、结建人防工程:在防护设备安装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抽查,重点对关键部位及其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见附件 3、4)。
3、消防工程: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及建筑外围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消防设施、设备及建筑外围施工质量等内容,以及外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电线电缆等的燃烧性能进行抽查,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相关配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装配 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附属配套及绿 化工程等工程配套建设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关键部位的隐蔽验 收、重要使用功能及建设单位质量检查记录(附件 6、7、8、9、 10)等关键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核查工程配套建设工程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联合验收前按规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并上传至竣工联合验收系统,项目如涉及消防、人防、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配套附属及绿化工程等内容,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应反映上述内容(见附件 11)。1、在项目基本完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提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重点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及其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核查工程是否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对按土地出让合同需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出具《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并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对风险管理机 构提出的质量缺陷组织整改。
3、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参建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内容进行最终复核(见 附件 5)。
4、对结建人防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核查人防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抽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结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见附件4)的落实情况,核查是否制定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现场是否符合平战功能转换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
5、对消防工程,现场消防设施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条)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组织消防全面查验,查验结果符合要求后,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进行消防现场评定(消防技术力量不足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 审验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