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应急管理部
附件: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pdf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