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建筑功能复杂、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1、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礼堂的屋顶建筑构件是木质构件或钢结构;舞台上幕布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的天花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在装潢方面更是讲究豪华气派,大量采用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几率和危害。
二、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的石英灯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布景等可燃物质接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气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内和舞台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倘若安装、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使用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也会造成火灾。
三、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互相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很高,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疏散通道不畅,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如: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核定人员应该是140人,1994年11月27日发生大火前,舞厅在营业时严重超员,达到300余人,结果造成了烧死233人,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四、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空间高,空气流通,火势发展迅猛。极易造成房屋倒塌,往往给扑救带来很大困难。
2、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邻位置,不准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公共娱乐场所在建设时,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般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应留有不少于50m的防火间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二、防火分隔
在建筑设计时应当考虑必要的防火技术措施:影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体隔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与舞台之间,应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墙隔开;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对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都应设水幕分隔。对于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以及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等都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楼梯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