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要求,将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预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的质量和结论负责。
住建部将不再进行独立技术审查,直接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及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与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如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消防工程进行自检。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对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负责。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试验检验证书,由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印章后生效。
承担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专业资格和具体工作业绩。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自检组,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邀请有关技术_参加,参加验收的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署消防工程自检意见。
消防工程自查涉及的施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协商一致后,重新组织自查。
消防工程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筑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指导意见》发布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
1、 高度重视开展前期工作。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责任承担的严肃性,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责任承担初期的各项问题,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后续工作有序、稳定、顺利进行。
2、 抓紧落实机构和人员。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落实组织机构编制,确保人员及时到岗开展工作;未落实组织机构编制的,要结合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时请示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筹建部门的支持,尽快满足工作需要。
3、 加强人才培养和学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业务学习,确保职工掌握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熟悉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满足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