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墙设置要求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二、防火墙耐火极限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为3.00h,对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因火灾时延续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较大,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保持不低于4.00h。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以防建筑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
三、穿越防火墙的管道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穿过防火墙的其他管道,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对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四、防火墙、防火隔墙设置场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