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烟场所、计算机房、仪表室、电子设备机房、图书馆、票证库和书库等灵敏度 级别为Ⅰ级。
(2)一般环境(居室、客房、办公室等)灵敏度级别为Ⅱ级。
(3)走廊、通道、会议室、吸烟室、大厅、餐厅、地下层、管道井等处,灵敏度级别 为Ⅲ级。
(4)当房间高度超过 8m 时,感烟探测器灵敏度级别应取Ⅰ级,感温探测器应按表 24.5.1.2 规定选择。
差、 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的选择不应高于最高环境温度 20~35℃, 且应按产 品技术条件确定其灵敏度。一般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1)定温、差温探测器在升温速率不大于 1℃/min 时,其动作温度不应小于 54℃,且 各级灵敏度的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应分别大于下列数值: Ⅰ级 62℃ Ⅱ级 70℃ Ⅲ级 78℃
(2)定温式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在无环境特殊要求时,一般选用Ⅱ级。 24.5.1.17 在下列场所可不安装感烟、感温式火灾探测器:
(1)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面与地面高度大于 12m(感烟)、8m(感温)的场所。
(2)因气流影响,靠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发现火灾的场所。
(3)天棚和上层楼板间距、地板与楼板间距小于 0.5m 的场所。
(4)闷顶及相关吊顶内的构筑物和装修材料是难燃型的或者已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闷顶或吊顶的场所。
(5)难以维修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