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
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电气和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并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相关法律对消防检测的规定
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是法律的规定
1、《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GB25201-2010)第7.1.1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二、落实建筑消防安全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工作是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GB25201-2010)第4.2条规定“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建筑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消防监督必要的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