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约谈,会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执业和管理的重点内容和法条进行解读。
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目前直接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有《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现行有效、仍然适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DB 51/T2049-20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此外还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等也有明确的执业活动要求。这些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条件资格、从业活动、监督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基本准则。
《消防法》相关重点条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7号)重点条款
7号令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发布,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7号令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要求,其修订出台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业条件
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取消了机构的资质许可,删除原“资质许可”一章,新增了“从业条件”一章,并调整其他条文中涉及资质许可的内容,同时设置了新的机构从业条件,包括下调了场所面积,减少了从业人员数量,明确了维保检测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二、从业范围
解除了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优化调整了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予以调整出去,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新增了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等从业范围,进一步扶持机构发展;同时明确,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发挥机构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三、监督管理
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包括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双随机)、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核查。具体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抽查内容,实施倒查的范围和内容,实施信用监管的内容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服务活动的原则。
延伸解读
关于机构违规从业、维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
近几年,天津“10·28”重大火灾、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突出问题7号令进行了明确规范,如在从业条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禁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办机构、搞经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属性,减少非市场因素干扰。针对一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后,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直接出具结论文件问题,将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文相衔接,明确界定了出具的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实践中认定和操作。
关于法律责任:
除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规定》还明确了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等11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来源 | 四川消防119、消防检测仪器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