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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违章动火酿火灾致7人死亡,悲剧何时不再重现?
作者:江苏消防检测设备 来源:http://www.xfjcyq.com/发布时间:2022-04-12 17:54:59

以案示警:违章动火酿火灾致7人死亡,悲剧何时不再重现?

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下属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钢联)500万吨/年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因作业人员在安装旋流器固定装置而进行气割作业时,掉落的切割熔渣点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集中暴露了涉事企业、相关地方和部门存在的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涉事企业冒险野蛮作业。发生事故的脱硫脱硝项目采用的是BOT合作模式(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均委托给同一企业进行),甲乙双方分别为包钢钢联下属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钢联板材)和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舜)。山东国舜在制定检维修整体作业方案时,通盘考虑谋划不够,当发现作业方案存在重大缺项、需增加烟道旋流器安装作业时,其制定的临时补充方案未充分考虑脱硫脱硝系统烟气管道内壁和底部有大量易燃材料,仅提出配备灭火器、引接消防水等常规事后补救措施,未将使用漏斗防溅装置收集切割熔渣、打磨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物理隔离动火点下方易燃物等必要措施纳入其中,且实际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未与同一管道系统内的另外两处作业点有效隔离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最终引发火灾,造成相邻作业面人员死亡。

二是现场防灭火措施有缺陷。本次动火作业级别原本是“一级动火”,因在夜间进行,应提升至“特殊动火”级别,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防火措施,但山东国舜在现场作业时仍然按照“一级动火”进行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足,现场仅配备2具灭火器,且未按作业方案要求做消防水引接,火灾发生后,不能满足扑火需要

三是不顾安全抢工期作业。该项目原计划停产检维修时间为15天,在作业过程中山东国舜发现原检修方案存在重大缺项,临时增加需5天以上工期的烟道旋流器安装作业,但未延长总工期,也未增加作业人员。脱硫系统检维修包含大量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高处坠落、触电、中毒窒息等多重危险因素交织存在,但山东国舜只顾利益枉顾安全,为在既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检维修作业,在未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安排动火作业与其他作业同时进行,最终引发事故。

四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包钢集团和包钢钢联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包钢钢联板材和山东国舜签订的协议中虽明确甲方应对乙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实施监管,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包钢钢联板材对山东国舜的检维修作业内容、安全防范措施等失管失控,对检维修作业方案不审核、不评估安全风险,一托了之,没有履行好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山东国舜号称是一家专业化的大气污染治理环保企业,但此次脱硫脱硝检维修项目现场施工的121人中,仅9人为正式员工,其余全部是劳务派遣工,且未进行系统性的安全培训,没有履行好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职责

五是吸取事故教训不认真。3月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以及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三起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都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深刻吸取马钢“2·6”事故和上海外高桥电厂“2·15”事故教训,认真排查辨识环保设施、工艺环节外包、检维修等的安全问题,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抓紧排查,严防小事不治,酿成大祸。但会议结束仅10天,包钢钢联板材环保设施在检维修作业时就发生事故,说明包钢集团和山东国舜没有认真吸取其他企业事故教训,未按要求对除尘器、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属地监管部门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有关方面未对环保设施在设计、制造、建设、验收、运行等环节严格把关,把别人的事故当成故事。

违章动火警示案例

2021年12月31日11时许,辽宁省大连市鞍山路104号新长兴市场地下二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员殉职。直接原因为企业违法建设冷库,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违规使用电焊动火作业,造成保温材料着火引发火灾。有关详情:大连12•31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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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6 日 8 时 许,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街交界处南侧希望·财富广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58.44 万元。起火原因:拆除自动扶梯气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引燃电梯装饰板及构件油污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2021年2月17日0时14分许,山东烟台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金矿3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被困。经全力救援,4人获救,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5. 86万元。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在拆除3号盲竖井内-470米上方钢木复合罐道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气割罐道木,上的螺栓及焊接在罐道梁上的工字钢、加固钢板,较长时间内产生大量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等持续掉入-505米处梯子间,引燃玻璃钢隔板,在烟囱效应作用下,井筒内的玻璃钢、电线电缆、罐道木等可燃物迅速燃烧,形成火灾。

2020年11月6日9时29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14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820万元人民币。起火原因为胡利宏在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焊接西北角立柱过程中,电焊作业引燃冷库排酸间墙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并挥发出大量可燃气体,后迅速引发轰燃,蔓延成灾。现场不具备吸烟、电气故障、飞火、自燃等情况引发火灾的条件和证据,排除其他因素引发火灾。

2020 年 9 月 25 日 15 时许,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在建实验室内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焊工李云德在暗室顶棚上东北角进行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暗室内顶棚的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等物质引发火灾。

2020年8月8日14时许,福建泉州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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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直接原因:天和公司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 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主要成份为氧化剂亚硝酸钠,有机物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 , 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2018年12月17日11时许,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厂区一栋闲置厂房,在违规气割作业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3630 m², 直接经济损失1467万元。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张德安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未配备有效灭火器材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在切割金属管道时,引燃墙面保温材料并蔓延扩大,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导致11名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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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泓劲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枣庄甘霖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现场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处置废旧罐体,施工作业前未采取清洗、置换、检测等安全措施,违规动火作业产生的高温或火花引爆罐体内残留的2.6-二硝基苯酚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2017年2月25日8时许,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汇酒店二楼发生火灾。火灾导致10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余万元。起火原因为李某某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且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氧焊切割设备切割和拆卸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万某某未及时清运的废弃沙发,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气体。

相关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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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2011

6.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 314号

第四十八条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3.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4.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14

5 动火作业

5.1 作业分级

5.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5.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 作业基本要求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 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5.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8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5.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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