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 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319号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310004)。
(二)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181207621@qq.com。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