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智淼消防主营:全套消防检测设备、电气检测设备、甲乙级防雷检测工具、火灾现场勘查箱、消防监督检查箱、二合一消防烟枪、试水/细水雾装置、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提供代送检服务。
重磅!首部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征求意见
作者:江苏消防检测设备 来源:http://www.xfjcyq.com/发布时间:2022-07-05 1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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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核查和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XF/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2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消防设施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3.4   

安全疏散设施

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3.5  

资料审查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查。

3.6   

实地检查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抽查的形式对其承诺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抽查的形式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3.7   

重要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立即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

3.8   

其他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的,情节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

3.9   

综合评定 

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做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结论。

4 通用要求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等内容进行抽查;

b)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5 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b)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c)场所平面布置图;

d)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e)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a)、b)项材料应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实地检查时提交。

6 实地检查

6.1 检查方法

6.1.1 实地检查应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根据检查内容确定抽查范围及部位,并对照资料审查内容对场所进行随机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应按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6.1.2 实地检查的抽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

1)员工5人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2)员工6至49人的,至少抽查5人;

3)员工50人以上的,至少抽查10人。

b)涉及抽查楼层数量的:

1)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2)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

3)使用层数为10层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过10层;

4)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c)涉及抽查防火分区数量的:

1)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2)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个;

3)防火分区为10个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

6.1.3 检查内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5%。

6.2 检查内容

6.2.1 消防安全责任

应检查下列内容:

a)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b)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d)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匹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e)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f)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已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6.2.2 消防安全管理

应检查下列内容:

a)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是否完整;

b)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c)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d)是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e)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f)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g)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h)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i)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档案。

6.2.3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6.2.3.1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装修材料

a) 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 封闭,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设置的消防救援窗口是否被遮挡;

b) 检查场所设置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c) 抽查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d) 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6.2.3.2 安全疏散

全数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抽查其他场所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

b) 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c) 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还要检查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2.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至少抽查2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及其配电线路,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主机接受信号以及配电线路防火保护情况;

b) 设置消防电话的,至少抽查1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

c) 至少抽查1处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6.2.3.4 室内消火栓系统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利点:

a) 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正常;

b) 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

6.2.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查1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

6.2.3.6 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

a) 对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进行检查;

b) 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6.2.3.7 水泵接合器

a) 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

b) 查看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6.2.3.8 气体灭火系统

a)抽查气瓶间的气瓶压力;

b)抽查装置运行情况。

6.2.3.9 防烟排烟系统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抽查防烟分区设置情况,至少抽查1台防烟、排烟风机的运行情况;

b) 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以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外观、运行情况;

c) 采用自然排烟的,抽查排烟窗的有效开窗面积及开启方式。

6.2.3.10 防火卷帘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6.2.3.11 防火门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当完全开启时是否减少疏散走道的有效宽度;

d) 查看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6.2.3.12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b) 查看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

c) 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6.2.3.13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至少抽查1处,查看是否按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b) 至少抽查1处,查看消防配电线路是否按要求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2.3.14 灭火器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

a) 至少抽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不足6个的,全数检查;

b) 查看配置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6.2.3.15 消防电梯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梯设置、运行情况。

6.2.3.16 消防控制室

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情况。

6.2.3.17 声音、视像警报

对电影院观众厅、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

a) 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的,全数检查;

b) 查看火灾初期状况下音响、画面是否切换至火灾警报和疏散指示状态。

6.2.3.18 其他消防设施

其他消防设施,如直升机停机坪、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

6.3 特殊情形

6.3.1 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应符合6.2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时,应查看:

1)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是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场所是否与整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

b)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时,应查看:

1)场所是否与其他区域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当场所所在建筑或者所在区域已经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可将总平面布局、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列为选查内容。

6.3.2 当已取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b)对于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6.3.3 当场所设置了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时,可在实地检查中一并检查。该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可不作为综合评定的条件。

7 综合评定

7.1 评定原则

综合评定应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下列条件作出评定:

a)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不存在重要事项的,评定为合格;

b)存在1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评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7.2 其他事项处理

7.2.1 对评定为合格的场所,当存在其他事项时,应当口头责令改正。

000017.2.2 对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

7.2.3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该场所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

7.2.4 在相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责令该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逾期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 档案管理

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包含资料审查和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检查等方面的所有资料;

b)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部分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核查的资料可不必存放纸质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备份;

c)原始检查资料应长期保存。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消防救援局组织广东省、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开展了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物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编制工作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填写附件3《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7月12日

  电话:020-87119224

  电子信箱:guangdongxiaofang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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