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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23要来了?
作者:江苏消防检测设备 来源:http://www.xfjcyq.com/发布时间:2023-09-06 13:21:26

公安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23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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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消防协会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灭火器维修行业管理,确保市场公平、诚信、有序的发展,提升灭火器维修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业标准GA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特制定河北省《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管理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工作建议,以便协会适时调整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通知内容表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业标准GA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看到这里一下子反应过来,灭火器维修和报废要出新标准了?
目前关于灭火器维修的现行行业标准是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95-2015《灭火器维修》,其替代了200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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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网上查找一番也没有在相关官方网站找到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业标准GA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或者征求意见稿,难道这部规范是秘密进行修订?也不对,修订标准都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

所以,该通知所说的GA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是什么一部什么标准?是不小心提前预告了一部新规范即将面世还是仅仅是笔误?如果是笔误,那就有点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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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问题,该办法明确了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是需要具备河北省消防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换言之就是必须入会才能干!

其实,对于从事灭火器维修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XF95-2015《灭火器维修》已经明确,作为一个地方的行业协会,增加一些外加条件,这样的管理办法是否合理合法?值得商榷!
以下为该办法全文:
河北省消防协会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灭火器维修行业管理,确保市场公平、诚信、有序的发展,提升灭火器维修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业标准GA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检验,其它类型的灭火器维修、检验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自愿申请从事灭火器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行业公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升灭火器维修服务质量,确保经本企业检验、维修的灭火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3.接受河北省消防协会对灭火器维修企业进行的技术服务审查、年度审验等行业管理。
4.按照河北省消防协会审查公告的服务范围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的灭火器维修、检验工作提供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不得超越服务范围。
5.同行业之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同行等不良行为发生。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条 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河北省消防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
2.取得由河北省消防协会颁发的《灭火器维修行业技术服务证书》;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维修、检验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具有2人以上(含2人)灭火器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河北省消防协会颁发的灭火器维修培训合格证;
6.主要检验、维修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灭火器维修、检验基本配置。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校准,取得计量认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7.具备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事灭火器维修、检验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构造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维修企业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3.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培训一次,当产品标准、配备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五条 申请灭火器维修、检验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消防协会单位会员证书复印件;
2.企业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河北省消防协会灭火器维修、检验行业技术服务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5.企业主要组成人员名录,身份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社会保险证明或商业类工伤意外险有效凭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
8.办公场所购置、租赁证明等复印件;
9.公司各项制度复印件。
第六条 河北省消防协会每年不定期组织灭火器维修、检验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的予以颁发证书。资格报名、考核等有关通知和结果将在“河北省消防协会网”予以公告。
第七条 拟在本省范围从事灭火器维修、检验的企业须报送申报资料至河北省消防协会;河北省消防协会组织专家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从事灭火器维修、检验企业的技术资格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在“河北省消防协会网”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 对已从事灭火器维修、检验并加入河北省消防协会的企业,河北省消防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年度技术服务证书审验工作,经审验合格后,在“河北省消防协会网”上进行公告。(附件2-河北省灭火器维修企业年度证书审验表)
第九条 灭火器维修、检验企业,年度证书审验工作中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主要组成人员名录,身份证、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2.社会保险证明或商业类工伤意外险有效凭证复印件;
3.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5.年度合同业绩统计表;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河北省消防协会对灭火器维修、检验企业的服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1.维修、检验质量不高导致客户投诉的;
2.不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影响行业声誉的;
3.不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恶意诋毁同行、扰乱灭火器维修、检验行业市场秩序的;
4不接受河北省消防协会对灭火器维修、检验企业进行的审查、年度审验等行业自律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第十一条 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予以公告,不再列入行业自律名单。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取消河北省消防协会会员资格,同时在“河北省消防协会网”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消防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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