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后该公司在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登记,并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罚款。消防救援机构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认缴资金50万元、实缴出资0元、出资时间为2031年,其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鲁某未实际出资,但在注销时作出虚假承诺“不存在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如有违法失信,由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将被执行人由该公司变更为鲁某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申请”行政裁定书。
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为逃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鲁某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注销时作出虚假承诺“不存在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该条将被执行人由某娱乐有限公司变更为鲁某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简化注销登记是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的便民举措。但由于行政处罚公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之间未实现信息共享,这一举措却被个别问题企业钻了空子,企图恶意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准确甄别某娱乐有限公司恶意注销行为,办理了所在地市第一起行政相对人恶意注销登记但成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