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第2.2.6条实施要点图2-3显示,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建筑埋深起算点为楼梯间出入口处“室外出入口地面”(即±0.00基准面)标高,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附录A.0.1图示2[注释]“应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即起算点)”不一致,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确定规划高度埋深的起算点“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与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交界的最低处”不一致。请问如何合理确定建筑物地下消防埋深的起算点?
回答:当建筑物的室外高差小于0.50m时,可以统一确定为“楼电梯间出入口处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3.2.1条规定了建筑规划高度的起算点,室外地坪起算点,为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与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交界的最低处。《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不低于300~500mm),《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定了建筑及场地无障碍通行流线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通用规范体系的前言明确,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0.1明确了建筑消防高度的计算方法,并明确起算点为“室外设计地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附录A.0.1图示2[注释]明确,“室外设计地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地下消防埋深起算点和计算规则。《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6条确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基本要求,第7.1.10条规定了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两条目标性能要求均涉及了“埋深10m”重要指标,因此,确定地下建筑消防设计埋深时应考虑的“消防救援人员扑救工作的实际行程”和“疏散楼梯间实际服务区域的埋深”,宜据此确定相应楼电梯间的防烟性能和设防标准要求。虽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图2-3依据这两条性能要求确定的“楼梯间出入口处±0.00”起算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7.3.1条及附录计算规则等确定的“室外设计地面”起算点不完全一致,但与该目标性能要求的底线原则并不矛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可以评定消防设计现场验收“合格”。因此参照该评定原则理解,当室内外高差较小(不超过关键技术指标的5%),且对消防安全影响很小时,可以判定不属于影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基本性能要求实现的情形。
综上,当建筑室外场地的地面设计坚固平整、不积水,且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的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5m(建筑地下设防标准关键技术指标“埋深10m”的5%,且不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时,可仍以“楼梯间出入口处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作为地下建筑消防埋深的起算点。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蒋媛、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火综合技术分会——郑实、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消防和安全技术研究中心——阚强提供)
问题:对于住宅建筑的消防高度的起算点,可否为距建筑外墙大于5m的消防车道等道路标高?新建住宅建筑的消防高度,可否不计入屋面面层?
回答:住宅建筑的消防高度宜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的计算方法原则进行判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明确了建筑消防高度的计算方法,并明确起算点为“室外设计地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附录A.0.1图示2[注释]明确,“室外设计地面”应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该规定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3.2.1条“建筑高度(埋深)起算点”基本一致。因此,建筑的消防高度起算点,宜为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与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交界的最低处,不宜为距建筑物外墙大于5m的消防车道等道路路面标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第6款规定,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据此可判定,对于住宅建筑,当屋面面层建筑做法与室内外高差之和小于1.5m时,对住宅建筑消防救援条件的影响较小,不影响住宅建筑的建筑消防高度计算结果、防火性能及设防标准的确定。
因此,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等规范的安全底线要求和建设工程习惯做法,并经咨询标准编制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对于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且屋面面层总厚度(含找坡、防水层、保护层等)不大于0.5m的住宅建筑,当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0.5m(即,室内外高差和屋面做法之和小于1m)时,屋面面层厚度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第6款规定,不计入住宅建筑的消防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