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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用气、用火、用油消防安全管理评估内容及方法
作者:江苏消防检测设备 来源:http://www.xfjcyq.com/发布时间:2025-01-17 14: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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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用电、用气、用火、用油消防安全管理

5.3.7.1 用电安全

5.3.7.1.1 变配电室检查内容如下:

a)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b) 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500 mm 的防鼠挡板;

c)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d)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备区域;

e) 保持设备整洁,构架、基础无严重腐蚀,房屋不漏雨,变配电室无未封堵的孔洞;

f)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5.3.7.1.2 变配电室检查方法如下:

a) 查看变配电室是否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是否设置不低于 500 mm 的防鼠挡板;

b) 查看变配电室操作区、维护通道是否铺设绝缘胶垫;

c) 查看配电室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

d) 查看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是否有积水。

5.3.7.1.3 低压配电装置检查内容如下:

a) 测量、计量仪表指示应正常;

b) 导线绝缘应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

c) 各部位连接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d) 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的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e)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级(含 B1级)的装饰材料上;否则应采用岩棉、 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

f)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周边 0.3 m 内,不应有可燃物;箱门操作方便,不得被遮挡;箱体内和下方,不得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g) 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和开关宜设置在库房外,并有防湿和防雨、雪措施。

5.3.7.1.4 低压配电装置检查方法如下:

a) 查看配电装置测量、计量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b) 查看导线绝缘是否有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

c) 查看各部位连接接点是否有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d) 查看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的绝缘板是否完好无损;

e) 查看配电箱(盘)和开关箱是否安装在低于 B1级(含 B1级)的装饰材料上;

f) 查看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周边 0.3 m 内是否有可燃物;箱门操作是否方便,是否被遮挡;箱体内和下方,是否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g) 查看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和开关是否设置在库房外,是否有防湿和防雨、雪措施。

5.3.7.1.5 配电线路检查内容如下:

a) 电线、电缆在室内直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 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b) 导体绝缘层不应有机械损伤痕迹、变色、脆裂、炭化现象;

c)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且连接点和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d) 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出入电缆槽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

e) 明敷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

f)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g)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 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h)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i)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j)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k)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5.3.7.1.6 配电线路检查方法如下:

a) 查看电线、电缆在室内直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 m 的部分是否穿管保护,是否有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b) 查看导体绝缘层是否有机械损伤痕迹、变色、脆裂、炭化现象;

c) 查看导线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接触良好,且连接点和接线端子是否有打火放电现象;

d) 查看电线在电缆槽盒内是否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出入电缆槽盒及配电箱(柜)是否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

e) 查看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是否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f) 查看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 h,门是否采用甲级防火门;

g) 查看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h) 查看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i) 查看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j) 查看塑料护套线是否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5.3.7.1.7 插座和照明灯具检查内容如下:

a) 在潮湿场所插座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 1.5 m;

b) 插座、照明开关靠近高温、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c) 插头插销或插座插套没有溶焊痕迹;插销或插套周围的绝缘材料没有烧焦炭化的迹象;

d) 移动式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保护接地线(PE 线);

 2) 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3) 不应串接使用;

 4) 插座所插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

e) 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f)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0.5 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g)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h)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普通灯具不应小于 0.3 m;

i) 外墙广告牌、商铺门头使用灯箱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老化开裂、漏雨渗水问题,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3.7.1.8 插座和照明灯具检查方法如下:

a) 现场查看在潮湿场所插座是否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测量插座高度;

b) 现场查看插座、照明开关靠近高温、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c) 现场查看插头插销或插座插套是否有溶焊痕迹;

d) 现场查看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是否具有保护接地线(PE 线);是否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是否串接使用,插座上是否使用超过额定电流的大功率用电设备;

e) 查看照明灯具(含镇流器)是否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f) 查看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是否有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是否大于0.5 m,是否采用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g) 查看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使用低温照明灯具,是否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是否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是否设置在仓库外;

h) 查看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普通灯具是否小于 0.3 m。

5.3.7.2 用气、用油安全

5.3.7.2.1 检查内容如下:

a) 燃气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者应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措施;

b) 燃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m,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连接软管及配件不应老化腐蚀,燃具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

c) 应使用合格钢瓶,不得使用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减压器密封圈配件在正常使用期限,减压器超过五年,密封圈超过三年应更换,钢瓶和明火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d) 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e)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f) 生产、使用可燃气体并可能泄露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燃气管道上应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g)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h) 厨房的灶台、油烟罩和油烟管道应至少每月清洗一次;

i)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j)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设置在地下且面积大于 150 m²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k) 使用可燃液体作燃料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液体的闪点不应低于 60 ℃;

 2) 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3) 应采用金属材料闭式燃料箱,总容量不得大于 500 L,储存系数不应超过 0.9;燃料管道应设置事故切断阀,管道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燃料箱水平距离 2 m 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燃料箱上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箱体宽度的防火挑檐;

 4) 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明火与散发火花地点;

 5) 燃料箱底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料箱上或其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性标识,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6) 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不应存放其他无关物品,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8) 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5.3.7.2.2 检查方法如下:

a) 查看是否建立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询问相关岗位员工是否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措施;

b) 现场查看燃气软管和钢瓶的使用情况,是否过期;

c) 查看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是否住人,用气操作间是否保持通畅的通风;查看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场所报警功能是否正常,设置的燃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功能是否正常;

d)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是否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模拟其联动切除供气管道功能;

e) 查看厨房的灶台、油烟罩和油烟管道清洗记录;

f)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查看是否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是否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面积大于 150 m²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是否使用燃气。

g) 使用可燃液体燃料的场所应检查:

 1) 可燃液体燃料的理化性质检验报告;

 2) 测量燃料箱的容积,燃料箱室外安装,测量 2 m 范围内是否开设门窗洞口、燃料箱是否有防火挑檐;

 3) 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是否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是否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 燃料箱是否设警示性标识,是否配备消防救援器材,下部是否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 查看岗位操作员和管理部门的日检和月检记录。

5.3.7.3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5.3.7.3.1 检查内容如下:

a) 用火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审批、记录及有关材料的填写、更新和归档情况。

5.3.7.3.2 检查方法如下:

a) 查看用火审批工作记录;

b) 结合现场检查,核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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