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6条规定“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当设置吊顶时,防护区的净高是否指吊顶以下的高度?
回答:当设置吊顶,吊顶承压能力低于系统设计对围护结构承压要求时,防护区净高应为楼板底至地面高度;吊顶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设计对围护结构承压要求时,防护区净高为吊顶以下高度,泄压口不应设置在吊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