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要求(附后),足疗店的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具体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第5.4.9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综上所述,足疗店或按摩店可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足疗店,以及同时具备按摩、足疗功能的场所,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二、单纯的按摩店,可参照(建规字〔2019〕1号)文件精神,根据其业态特点确定,与足疗店类似的按摩店,以及业态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类似的按摩店,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三、对于小规模的足疗店、按摩店,如仅有简单装修(比如盲人足疗、按摩等),其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不同,应可以按常规的公共娱乐场所处理。
四、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设计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附:建规字〔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