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量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适应规范和选型应用,存在较大的误区。
根据本文推算,当采用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时,所适应保护场所的面积仅为40m2。目前的应用情况,很多是不满足要求的,存在严重隐患。
一、小流量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仅适应于小面积的中庭(或大堂)等民用建筑室内场所,设计流量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施行。
室内应用的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主要应用于净高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许安装高度的场所,当采用小流量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时,可以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2的中庭场所确定喷水强度【喷水强度15L/(min·m2),保护面积小于160m2时,作用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当计算流量大于40L/s时,可以参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4.3.4-1的规定,取40L/s。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以100m2的中庭(或大堂)为例,设计流量为25L/s(100×15÷60),需要两台不小于12.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同时到达保护面积内的任何一个部位。
以此推算,当采用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时,所适应保护场所的面积仅为40m2。
注:小流量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不适应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宜参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4.3.4-1执行。
二、与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设计应用相适应的规范:
与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设计应用相关的规范,主要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等。
结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2010)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相关要求,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设计应用,应以GB50338为准。(实际上,CECS245和CECS263的相关条款,也无法有效指导设计应用)
三、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概念区别: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是利用红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组件对火、温度等的探测进行早期火灾的自动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来实现灭火的各种室内外固定射流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由带探测组件及自动控制部分的灭火装置和消防供液部分组成。灭火装置分为自动跟踪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简称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简称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额定流量大于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称为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
额定流量不大于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称为自动射流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