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岗位人员的日常巡检和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 内容
3.1 系统设置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2条)。
*3.1.2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3.4条)。
3.1.3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6条)。
*3.1.4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6.8.1条、6.8.2条、6.8.4条)。
3.1.5 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7条)。
3.1.6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8条)。
*3.1.7 系统设备及组件应按规定周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并留存检测、标定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7.1.1、9.2.2条)。
*3.1.8 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2.1条)。
3.1.9 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10.2.1条):
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3.1.10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11.2.2、11.2.5条)。
*3.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主电源断电及恢复供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10.1.1、.10.1.2、10.1.4、10.1.5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5.2.1条)。
3.2 消防控制室
*3.2.1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应包括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3.1条)。
*3.2.2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5条)。
*3.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6条)。
3.2.4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7条)。
*3.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e)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间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8条)
*3.2.6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的消防设施一览表;
c)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d)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e)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人员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1条)
*3.2.7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24h有不少于2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值班;
b)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d)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e)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条)
3.3 图形显示装置
*3.3.1 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3.3.2 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系统各类消防、报警及其控制设备的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等动态信息;
*3.3.3 当有各类报警、反馈、屏蔽、故障等信号输入时,应能显示输人信号的位置、类别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3.3.4 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在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5.1条)
3.4 火灾报警控制器
*3.4.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1条)。
3.4.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第5.2.2.1、5.2.2.2条)。
3.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并能控制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启动和停止。(《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2.3.1、5.2.3.3条)。
*3.4.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5.2条;
*3.4.5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功能应运行正常;触发自检键,应能够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等进行功能自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3.3.1、5.3.3.1条)。
3.5 消防联动控制器
*3.5.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6.1.1条)。
3.5.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显示或反馈其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5.3)。
3.5.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第4.2.2.6-4.2.2.10条)。
3.5.4 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第4.2.2.14条)。
*3.5.5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屏蔽、自检、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应运行正常;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第4.2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5.3.3.3.1条)。
3.6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3.6.1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0.1条)。
*3.6.2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部位,并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0.3条-6.10.4条)。
3.6.3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1-2011第1部分4.1.2.1条)。
3.6.4 传输设备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信号,该信号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应保持5 min(《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1-2011第1部分第4.1.2.2条)。
3.6.5 传输设备在传输除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间,以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如遇火灾报警信息,应能优先接收和传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1-2011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4.1.2.3条)。
3.7 消防专用电话
*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通话音质应清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1条)。
*3.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并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 5.4条)。
a)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b)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c)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d)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7.3 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3-6.7.4.1条)。
*3.7.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5条)。
3.8 应急广播
*3.8.1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7条)。
*3.8.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12条)。
*3.8.3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b)应分别能通过手动和自动功能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c)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d)扩音机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应动作灵活,能用话筒播音,监听功能正常。(《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5.5条)
3.8.4 民用建筑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及功率符合相关标准和消防应急的实际需要。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6.1条)。
3.9 防火门监控器
*3.9.1 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1.1条)。
*3.9.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1.2条)。
3.9.3 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4.14.1.4条)。
3.10 火灾探测器
*3.10.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并与保护场所火灾特性相适应。
*3.10.2 各类火灾火灾探测器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或更换。
*3.10.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2.3条)。
3.10.4 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应有10%并不少于50 只的备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6.2.6条)。
*3.10.5 火灾探测器外观完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2.2条)。
3.1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11.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3.1条)。
*3.1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3.2条)。
3.11.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被触发时,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3.2条)。
3.12 区域显示器
*3.12.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4.1条)。
*3.12.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4.2条)。
3.13 火灾警报器
*3.1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器。火灾警报器接收信号后应发警报,并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警报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1条)。
3.13.2 当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4条)。
3.13.3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8.5条)。
*3.13.4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5.1条)。
*3.13.5 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5.3条)。
3.13.6 火灾警报器声压级应大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5.2条)。
注:本要点中带“*”的条款为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检查中必查内容,其他条款可根据情况条件进行选择性检查。